刘冰律师亲办案例
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却迟迟未到手?
来源:刘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2
浏览量:170

“房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然而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众多人倾其一生买一套房,却常常遭到各种“事与愿违”,利益受损不仅破坏了自己的心情,甚至演变为“房闹”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遇到这样的情形时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近年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直线上升,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多留个心眼,谨慎签约。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四川XX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商务公寓物业买卖协议》,约定四川XX有限公司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路XX号A幢14层1411号房屋出售给李先生。李先生于协议签订当日即向四川XX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1年依约向四川XX有限公司支付了调规费;但四川XX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为李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商务公寓物业买卖协议》第六条之约定,四川XX有限公司应当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年内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逾期办理的,李先生有权要求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按已付物业款万分之三每日计付违约金。

案情分析

起诉后,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从先关部门查询到了很多材料,证明未及时办房产证是因为政府原因,《商务公寓物业买卖协议》约定了该政府原因免责,因此诉请的违约金可能得不到支持。最终,通过委托律师跟对方协商,让对方以差价形式支付违约金,成功和解,并支付款项,为当事人李先生维护了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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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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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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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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